近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喻某付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判處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兩人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近日,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捕撈 水產品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喻某付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判處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兩人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和喻某華三人共同出資購買機械船、發電機、漁網等工具,使用非法電網捕撈的方法,在贛江南昌縣段和豐城同田段非法捕撈水產品。期間,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三人非法捕撈共獲利3萬余元。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三人駕駛機械船從南昌縣富山鄉來到豐城市同田鄉贛江流域電網捕撈時,被豐城市同田鄉政府干部發現,被告人喻某付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逃脫。
2019年12月,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到豐城市公安局投案。案發后,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向豐城市公安局退繳非法所得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付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補償金,向贛江投放魚苗,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日,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捕撈 水產品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喻某付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判處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兩人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和喻某華三人共同出資購買機械船、發電機、漁網等工具,使用非法電網捕撈的方法,在贛江南昌縣段和豐城同田段非法捕撈水產品。期間,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三人非法捕撈共獲利3萬余元。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三人駕駛機械船從南昌縣富山鄉來到豐城市同田鄉贛江流域電網捕撈時,被豐城市同田鄉政府干部發現,被告人喻某付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逃脫。
2019年12月,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到豐城市公安局投案。案發后,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向豐城市公安局退繳非法所得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付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喻某平、喻某華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補償金,向贛江投放魚苗,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