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江某持有小型汽車C1的駕駛證,2009年6月2日江某駕駛變型拖拉機在黃陂鎮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以江某雖持有機動車C1駕駛證,但不能駕駛變型拖拉機為由,認為其駕駛的車型與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不符,根據此種情形某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不予以理賠。為此,江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分歧汽車駕照駕駛...
案情
江某持有小型汽車C1的駕駛證,2009年6月2日江某駕駛變型在黃陂鎮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以江某雖持有機動車C1駕駛證,但不能駕駛變型拖拉機為由,認為其駕駛的車型與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不符,根據此種情形某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不予以理賠。為此,江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分歧
汽車駕照駕駛變型車出事保險公司理賠?
第一種意見認為,自2004年5月1日起,交警部門已經取消了大型拖拉機的準駕類別。拖拉機方面的業務由農機監理部門管理,農機監理部門管理的車輛代碼為大型拖拉機(G)、小型拖拉機(H)、手扶拖拉機(K)三種準駕車型。現江某雖持有交警部門辦理的小型汽車C1的駕駛證,但江某應持有農機監理部門辦理的拖拉機準駕證才能駕駛變形拖拉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江某未取得拖拉機駕駛資格,根據上述規定,某保險公司不應當對江某導致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予以理賠。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江某予以理賠。
管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變形拖拉機是屬于汽車還是屬于拖拉機?筆者認為變形拖拉機屬于低速載貨汽車。理由為:第一、根據我國2004年4月1日啟用新的機動車準駕車型,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交警部門取消了大型拖拉機(準駕車型代號G)、小型拖拉機(H)、手扶拖拉機(K)、電瓶車(Q)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類別。拖拉機方面的業務轉由農機監理部門管理,農機監理部門管理的車輛為大型拖拉機(G)、小型拖拉機(H)、手扶拖拉機(K)三種準駕車型。農機監理部門管理的車輛中并沒有變型拖拉機的駕駛證的準駕代碼。作為取得了C1小型汽車準駕資格的江某應掌握了此類變型拖拉機的駕駛技能。為此,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變型拖拉機應歸屬于哪個部門管理之前,以取得了C1小型汽車準駕為妥。
第二、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拖拉機的概念是指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手扶拖拉機和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4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還包含手扶變型運輸機,即發動機12h標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機底盤,將扶手把改成方向盤,與掛車連在一起組成的折腰轉向式運輸機組。《拖拉機登記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拖拉機類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機;2、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3、手扶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現在道路上運行的所謂的“變型拖拉機”的車輛狀況和技術條件不符合關于拖拉機的有關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更何況在農業部法定的拖拉機類型中沒有“變型拖拉機”這一車種。公安部《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中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的概念為指以柴油機為動力,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等于4500kg,長小于等于6m,寬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個輪的貨車。設計最大速度不低于70公里/每小時。相比之下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低速載貨汽車標準與現行變型拖拉機的設計標準極為相似。本案中,江某駕駛的變型拖拉機的行駛速度達到或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各項技術參數與低速載貨汽車基本一致,為此,江某駕駛的變型拖拉機早已不是舊觀念中的拖拉機了,應將此類車型歸類于汽車類別。
案情
江某持有小型汽車C1的駕駛證,2009年6月2日江某駕駛變型在黃陂鎮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以江某雖持有機動車C1駕駛證,但不能駕駛變型拖拉機為由,認為其駕駛的車型與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不符,根據此種情形某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不予以理賠。為此,江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分歧
汽車駕照駕駛變型車出事保險公司理賠?
第一種意見認為,自2004年5月1日起,交警部門已經取消了大型拖拉機的準駕類別。拖拉機方面的業務由農機監理部門管理,農機監理部門管理的車輛代碼為大型拖拉機(G)、小型拖拉機(H)、手扶拖拉機(K)三種準駕車型。現江某雖持有交警部門辦理的小型汽車C1的駕駛證,但江某應持有農機監理部門辦理的拖拉機準駕證才能駕駛變形拖拉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江某未取得拖拉機駕駛資格,根據上述規定,某保險公司不應當對江某導致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予以理賠。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江某予以理賠。
管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變形拖拉機是屬于汽車還是屬于拖拉機?筆者認為變形拖拉機屬于低速載貨汽車。理由為:第一、根據我國2004年4月1日啟用新的機動車準駕車型,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交警部門取消了大型拖拉機(準駕車型代號G)、小型拖拉機(H)、手扶拖拉機(K)、電瓶車(Q)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類別。拖拉機方面的業務轉由農機監理部門管理,農機監理部門管理的車輛為大型拖拉機(G)、小型拖拉機(H)、手扶拖拉機(K)三種準駕車型。農機監理部門管理的車輛中并沒有變型拖拉機的駕駛證的準駕代碼。作為取得了C1小型汽車準駕資格的江某應掌握了此類變型拖拉機的駕駛技能。為此,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變型拖拉機應歸屬于哪個部門管理之前,以取得了C1小型汽車準駕為妥。
第二、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拖拉機的概念是指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手扶拖拉機和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4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還包含手扶變型運輸機,即發動機12h標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機底盤,將扶手把改成方向盤,與掛車連在一起組成的折腰轉向式運輸機組。《拖拉機登記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拖拉機類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機;2、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3、手扶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現在道路上運行的所謂的“變型拖拉機”的車輛狀況和技術條件不符合關于拖拉機的有關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更何況在農業部法定的拖拉機類型中沒有“變型拖拉機”這一車種。公安部《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中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的概念為指以柴油機為動力,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等于4500kg,長小于等于6m,寬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個輪的貨車。設計最大速度不低于70公里/每小時。相比之下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低速載貨汽車標準與現行變型拖拉機的設計標準極為相似。本案中,江某駕駛的變型拖拉機的行駛速度達到或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各項技術參數與低速載貨汽車基本一致,為此,江某駕駛的變型拖拉機早已不是舊觀念中的拖拉機了,應將此類車型歸類于汽車類別。